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不管是怎樣的
合同,即使當事人簽訂的再好,但在實際履行的過程中,也是不能完全避免出現
違約情況的,既然一方
違約了,理所當然就要承擔
違約責任。那到低
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
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違約不僅指違反
合同約定的義務,還包括違反法定義務,以及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
保險合同的
違約行為當然也包括前述三種情形。(一)違反
保險合同約定義務是最基本的
違約行為,違反
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即人們通常意義上的
違約行為。
保險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現為
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規定經歷了僅規定投保人被
保險人的義務,到既有投保人被
保險人義務又有
保險人義務規定的過程。以我們最為熟悉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
保險條款》為例,
保險條款中通常為當事人設定以下義務:1、投保人、被
保險人的義務:投保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和如實回答
保險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
合同成立時一并繳清
保險費,另有約定的除外;發生
保險事故時及時施救,并在48小時內通知
保險人;發生
保險事故后積極協助
保險人現場查勘;索賠時提供有效單證;引起與索賠有關的訴訟時,及時通知
保險人?偨Y前述條款義務,以通知義務為主,
保險人的要求并不是很“霸王”,投保人被
保險人
違約的可能性較小。2、
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
保險種的
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保險期限、
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義務等內容;及時受理報案和盡快查勘,在接到報案后48小時未進行查勘或給出處理意見,造成損失難以確定的,以被
保險人提供的材料為準;及時核賠義務;對在承保中獲知的投保人被
保險人的秘密、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我們可以將上述條款規定概括為明確說明義務、及時理賠義務和保密義務。這是
保險人的自我約束條款,比對投保人的要求更為嚴格。實踐中,
保險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這些規定,從而造成
違約。(二)違反
保險法、
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也構成一種
違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因而
合同法或《
保險法》不會過多地規定當事人的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也規定一些義務。這些義務無論是否在
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都自動構成
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違反這些義務就是違反法定義務,也構成一種
違約。結合我國《
保險法》和《
合同法》,有關當事人的義務通常規定如下:1、投保人、被
保險人的義務:繳納
保險費;
合同變更的通知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協助義務;安全防范義務;危險程度通知義務;及時救助義務;賠償請求權放棄禁止義務;代位權行使的協助義務;單證提示和協助義務。2、
保險人的義務:不得隨意解除
保險合同義務;
保險事故的調查和定損義務;及時給付
保險金義務;退還
保險費義務。(三)其他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
保險法》中沒有直接規定附隨義務,但
合同法總則部分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毙枰貏e說明的是,此處作為
違約行為的附隨義務,既不同于違反先
合同義務的行為,也不同于違反后
合同義務的行為,即應當是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對比分析
保險合同約定義務和
保險法定義務,我們不難發現,現實約定義務無非是法定義務的契約化。這為法院在
保險審判增加了難度,F實
保險審判中,出現對被
保險人不利情形時,法院通常會認為
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凡
保險條款中投保人被
保險人義務部分都會被認定為屬于《
合同法》第39條、40條規定的情形,一律認定無效。在這種邏輯下,我們的法官往往置投保人被
保險人法定義務于不顧,法定義務也無效了。因此,對于這種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重合的情形下,
合同約定是否有效,法官應當慎重作出認定。二、
保險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可采用協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訴訟三種方式來處理:1、協商和解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2、仲裁仲裁是由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
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
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
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
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
執行。3、訴訟訴訟解決
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
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
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
執行。
保險合同屬于一種比較特殊的
合同,一般在進行
保險活動的時候,才需要簽訂這樣的
合同。而
合同一但簽訂之后,雙方就要按照自己的義務來履行,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對對方構成
合同問題,而關于
保險合同違約責任,其實與一般
合同的
違約責任是不太一樣的,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