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解協議無強制
執行力嗎?沒有。如果協議達成后不履行的,應當恢復原判決的
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
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
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
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
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對原法律文書恢復
執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二百一十九條申請
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2008年06月04日頒布的新的訴訟法將申請
執行的期限修正延長為兩年。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什么是復議和解復議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準許后,對行政復議案件不再繼續審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終止。《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21號)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
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和解。強制
執行力的
執行在法律上有效力的,不履行的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強制性
執行則是更委婉處理矛盾,雙方妥善處理就行。行政復議和解協議在更大程度上維持雙方最大權益和保證雙方最小損失,矛盾雙方簽署和解協議后就應該轉變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