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投資保障
經中國政府批準在江蘇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包括這些企業的外商財產所有權、支配權和正當收入的處理權,均受中國法律保護。
一、政府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際慣例管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批準的
合同范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籌措、運用資金采購物資和銷售產品。
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可以自行聘用、辭退各級管理人員。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
合同規定的義務后分得的凈利潤,在企業期滿或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他資金,企業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余額,均可匯往國外。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
保險均可向中國境內
保險公司投保。
五、外方投資者向設在江蘇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中國申請批準的
專利技術,以及經申請注冊的產品
商標,受我國《
專利法》、《
商標法》的保護。凡發生侵權行為時,受害一方可以請求
專利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起訴。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合作各方,在履行
合同(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經協商或調解無效,可以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提請仲裁。如合營、合作各方之間沒有仲裁的書面協議,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中國有權受理的法院
起訴。
七、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八、政府特別鼓勵外商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對其在稅收、信貸、供水、供電、供氣、通訊設施、運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
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就企業在投資、建設、生產、經營和清算等活動中遇到的問題,向有關受理投訴機構投訴,請求解決。
十、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權益,也受中國政府與該國政府簽訂的雙邊投資
保險協議或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