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日是國務院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申請
專利文件的日期,他是國務院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人申請
專利行為的一種認可。因此,
專利日對
專利申請人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一、明相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最先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
專利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申請日就是國務院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判定先后的唯一準繩。 二、使以后的申請喪失新穎性。是指
專利申請日以后的
專利申請不再具有新穎性。 三、是國務院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判斷新穎性、創造性的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在國內外刊物上沒有發表過,在國內外沒有公開使用過,也沒有以任何形式為公眾所知悉,同時沒有其他人申請過;創造性是指與同類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特點和顯著進步。申請日是從時間上判定申請人申請日之前沒有以相同產品、技術申請過
專利,從而認定其新穎性、創造性。 四、是
專利法規定的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二條等規定的起算日期;如四十二條規定“發明
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