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牌加工是否構成
商標侵權?貼牌生產(OEM),又指原始設備制造商,現在已被引申為指貼牌生產這種經濟模式。其基本含義是接收委托方(
商標權人)的委托,進行產品的開發和制造,產品貼附委托方所提供的
商標,并將全部交由委托方銷售或經營,接受委托的生產方收取加工費用的合作經營生產模式。近年來,這種生產方式在涉外加工貿易中河國內很多企業甚微流行,引發了大量的糾紛。由上述可知,貼牌商品是承攬加工帶他人注冊
商標產品的行為,貼牌生產中使用
商標的行為不構成
商標法意義上的
商標使用。無論是從
商標法中的
商標使用的定義還是從貼牌生產的法律特征來看,貼牌生產都不構成
商標侵權。二、
商標法中
商標使用的含義。首先,從
商標法的
商標使用含義來看,作為
商標法意義上的對
商標的使用,因與一般文法意義上的使用不同,它涉及一個流通與交換的領域問題。對使用一詞的理解,不能僅僅停留在起字面日常意義的層面,而是要結合其行為目的及其后果來綜合理解,例會
商標法中
商標使用的意義。三、貼牌生產的法律特征。其次,從貼牌生產的法律特征來看,貼牌中的
商標使用有別與
商標許可使用中的
商標使用。貼牌
商標作為一中承攬模式,起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1、定制人對用于貼牌的
商標享有權(包括許可使用權);2、承攬人不享有貼牌產品上的
商標權利;3、加工的貼牌產品應返回給定作人或定做人指定的途徑處理;4、承攬人應在產品上依法表面定制人的名稱、地址及其產地信息等。
商標侵權行為人常通過該
商標獲取經濟效益和破損
商標所有者的名譽,法律上是可以追究其責任的。
商標在使用的過程中也要取得合法資質,不然也有侵權性質。生產廠商的加工制作過程,加工人員與加工物件沒有直接侵權關系,追究侵權需要看廠商是否具備合法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