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執行書的直接送達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
執行書的直接送達方式有哪些
送達方式有:
(1)直接送達。所謂直接送達又稱為交付送達,催告書、行政強制
執行書應當在
執行時當場交付當事人。當 事人是公民的,應當直接送交本人;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應當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此 外,本法確立了直接送達優先的原則,即應先采取直接送達的方 式送達,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當事人不在場的,才可以采取其他 方式送達。 規定直接送達優先原則,是因為直接送達是最簡便 易行的方式,并且對當事人知情權的保護最為有力。
(2)留置 送達。是指當事人拒收送達文書時,行政機關把送達文書留在 當事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行政機關直接送 達文書有困難時,委托當事人所在地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的方式。 委托送達一般是在當事人不在行政機關的轄區內,直接送達有 困難時適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其他行政機關。行政機關需要 委托送達時,應當出具委托函,將委托的事項和要求明確地告知 受托的行政機關。?
(4)郵寄送達。是指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有困 難時,將送達文書交郵局用掛號信寄給當事人的送達方法。?
(5)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宜或者不便直 接送達時,行政機關將送達文書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轉交的送 達方式。
(6)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行政機關以公告的方 式,將需要送達的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當事人的送達方式。無 論當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經過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視為已經 送達。
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強制
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
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
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
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
執行決定。
強制
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
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
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
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
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
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
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
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
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
執行滿三年未恢復
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
執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
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
遺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
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
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
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在
執行中或者
執行完畢后,據以
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
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
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
執行協議。
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
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
執行。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
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
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配合辦案單位的調查,案件的處罰人員在接到處罰結果的時有異議的,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提出相關的行政復議,對這類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