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
保全法律條文有哪些?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的,必須提供擔保。1、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后,應當按照訴前財產
保全標的金額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決定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措施。2、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
起訴后,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
保全申請費一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訴前財產
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因
執行訴前財產
保全裁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受訴人民法院在申請費中返還給作出訴前財產
保全的人民法院。二、財產
保全的范圍財產
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
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
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財產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時,
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所以,財產
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
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
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訴前財產
保全的認定應當基于實際的財產情況而定,當事人可以就自己訴訟請求中涉及到的財產或者有關的財物進行
保全處理,涉及其它范圍的財產,司法機關是不會受理財產
保全措施的, 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向司法機關交納規定標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