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訴訟
管轄地的約定怎樣辦理
約定
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
合同中的協議
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
管轄的協議。依照我國法律規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
管轄;并且此種約定
管轄優先于一般
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二、
合同管轄地
1、《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
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
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起訴。而在
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
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定
管轄”或者“選擇
管轄”。此外,因為
合同糾紛可以適用“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的原則,在
合同中選擇適當的“
合同履行地”,實際上也能夠起到“選擇
管轄”的效果。
3、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
管轄案件,其意義顯然不僅僅是為節省費用。考慮當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等一些因素,選擇
管轄,還可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及
執行都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涉外案件,選擇由國內法院
管轄還是由外國的法院
管轄,其中區別就更加顯而易見。
辦理的雙方,一旦產生相關的糾紛,按照雙方簽訂的
合同和我國的法律規定,書寫相關的案件訴訟書,訴訟到指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解決這類
合同案件的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