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不批捕的法定條件是什么?1、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二、不批捕釋放出來就不會被判刑了嗎?1、沒有
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話,公安還是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
起訴,檢察院如果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話還是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后判刑。2、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3、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三、批捕的條件是什么?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呢,同時要滿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法。第三,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拘束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又
逮捕的必要。檢察院批捕與否都不會是口頭通知公安機關的,不過,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提請批捕,但檢察院不批捕的原因多半都是證據上不符合批捕條件。而且,當事人也不應該錯誤理解了檢察院不批捕的決定,不批捕絕不等同于無罪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