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告有提
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起反訴的權利。 反訴就是在已經由原告
起訴而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的爭議和理由有牽連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要求。 如:甲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乙歸還借款1000元,這個訴就是本訴,甲是本訴的原告,乙是被告。在訴訟開始后,乙提出要求甲歸還因為租住自己房屋的租金費1200元。這就是反訴。法律規定反訴制度,有利于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司法保護和促進本訴的審理和解決。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排斥、并吞本訴原告的權利,或者使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失去實際意義。 反訴要注意以下四點: 1、反訴要以本訴為基礎,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 2、反訴與本訴必須具有相同性質并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必須與本訴有聯系。 3、當事人提起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提出。 4、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