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一定要支付培訓
合同違約金嘛?
一、
違約金的規定是否合法
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的,按約定支付
違約金。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二、
違約金的支付額度
企業要求員工支付
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不能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的界定也有明確之規定,不能憑空捏造或假設推測。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三、 是不是在服務期間只要是自己主動提出解除
合同就要支付
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服務期內如果是員工本人提出解決勞動
合同,那么要主動承擔
違約金。但是員工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不受服務期約束,不需要支付任何違金。《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
四、 是不是在服務期間只要是公司提出解除
合同就不需要支付
違約金?
如果在服務期,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
違約金的,但是,公司如果根據以下幾種情形解除勞動
合同,雖然是公司主動提出,但員工仍然需要支付
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和公司簽訂培訓協議想離職需不需要交付
違約金,要看不同的情形:
1、如果單位為你支付了培訓費用、并且有費用憑證,同時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了賠償數額,注明了培訓協議為勞動
合同的附件,你才需要交賠償金,否則賠償約定無效。
2、如果公司在簽訂
合同時,
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的相關規定,如果你違反了,是需要支付
違約金的。
上述是我國對培訓
合同違約金的一些規定,員工如果離職了是否需要支付
違約金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而且并不是說培訓
合同約定多少
違約金員工就一定要支付多少
違約金的,若是
違約金超出了合理的范圍,員工可以找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調解仲裁或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