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到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怎么申請
取保候審?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
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4、填制《
取保候審決定書》。5、向被
取保候審人宣布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6、將被
取保候審人移交派出所
執行。7、解除
取保候審(最長時限為十二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二、
取保候審的條件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輕,沒有必要
逮捕,對有可能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
取保候審。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為厲害,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重,如果在采取
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
逮捕必要時,可以采用
取保候審。三、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
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如果行賄犯罪現在已經到了檢察機關了,說明案子已經進入到了審查
起訴階段,在這個階段,假如犯罪嫌疑人及代理律師還是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申請
取保候審上的話,實際上辯護律師已經有些偏離了自己的辯護工作,
取保候審一般都是偵查階段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