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為工作等方面帶來的壓力,讓不少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崩潰,從而患上精神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對于他的配偶來講也是不小的挑戰,雖然想
離婚,但卻不知道應該如何與精神病人
離婚。下面,針對這個問題,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么與精神病人
離婚?
與精神病人
離婚時,涉及到精神病人病情的人都、司法程序如何適用的問題。
(一)精神病的認定
審理精神病患者
離婚案件,首先要確認案件當事人是否確實患有精神病。根據醫學定義,精神病是由于丘腦、大腦功能紊亂及病變而發生的感覺、記憶、思維、感情、行為等方面表現異常的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意識完全喪失,有的是間歇性的。由于當事人的親屬大多沒有精神病學常識,因此不能僅憑想當然的一般觀察作為確定為精神病的依據。法官可在與當事人的談話過程中,通過觀察掌握其思維能力和言談表現,初步確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當其精神病影響案件定性時,人民法院一般會委托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二)司法程序的適用
精神病患者
離婚案件在實體處理之前必須程序合法。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精神病患者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
離婚訴訟,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對已設定監護人的,應由監護人代理訴訟;未設監護人的,應按《民法通則》第17條第一款中的順序指定監護人代理訴訟。
二是鑒定程序是否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認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另外,由于鑒定費用較高,從司法為民的角度看,法官應靈活掌握是否有必要啟動鑒定程序。
二、與精神病人
離婚法院怎么判?
法院在處理與精神病人
離婚的案件時,一般主要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亦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
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
離婚;
二是雙方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時間也較長,并生育子女的,對方提出
離婚,法院應對其進行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以不離為宜;
三是如果患者一方確系久治不愈,完全喪失意識和勞動能力,甚至威脅到對方和子女的人身安全,雙方無共同生活基礎的,法院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
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
離婚。因此,精神病患者
離婚案件既要保障
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
經過認定患上了精神病,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此時配偶可以要求
離婚,但也是不能通過協議方式
離婚的。也就是說,與精神病人
離婚的只能通過訴訟方式
離婚,而此時精神病人一方需要由其監護人代為出庭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