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六個月被單位辭退需要賠償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二、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
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合同,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
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
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
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
合同終止,并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
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第二種,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規定,不可違反。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
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以上就是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的補償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根據辭退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屬于孕婦存在違法行為被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