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
1、一證一認,是指單個證據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后,由法庭當庭對該證據材料作出認定,并說明采證與否的具體理由。根據《證據規則》第65條的規定:合議庭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存在關聯性;(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5)證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分組認定,是指幾個證據材料相互關聯,將其分類集中起來分成幾組進行認定的方式。法官可以在分組質證后,對每組證據材料加以認定,并說明理由。進行分組認定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前要做好準備工作,要對案情有比較充分的了解,對當庭出示的證據材料作出科學劃分。
3、綜合認定,是指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后,法官、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對全案證據進行全面系統地綜合歸納、分析作出的認定。這種認證,法官、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能把證據間的內在聯系及案件事實的聯系有機的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認定。我國《證據規則》第66條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材料,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除外 。
審核認定證據的范圍應包括所有當事人所收集提供的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可能被采納為證據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要在當庭給予否定;另一類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要在當庭給予認定,在認定的證據材料中還應說明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中的哪一項相聯系,即能證明哪些事實并說明理由。對于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材料,法院必須當庭給予認定,承認其證據的證明力。但是,對于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材料,如果可能涉及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實施,法官審理案件不包攬訴訟。換句話講,法官不再象過去一樣調查、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一切矛盾和糾紛,而是緊緊圍繞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客觀評價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證據,準確適用法律,對案件實體作出公平公正的處理。但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的文化素質、法律修養、客觀情況等因素的影響,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種類繁多,條理不清,且魚龍混雜。為了確保質量和效率,應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合理分類。首先將與本案當事人所爭議事實無關的證據予以剔除。其次將與本案審判程序進行或實體處理無關的證據予以排除。其三再將證據依據證明的目的以及提供方的訴訟地位進行分類。這樣以來,就為法官在庭審中對訴訟證據的準確判斷打好了基礎。
現代民事庭審方式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準確判斷民事訴訟證據的基礎和前提。法官是確定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承擔者。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就成了我們在審理案件中所要研究的重點。首先要確定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焦點,確定是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還是當事人一方的反駁主張。其次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不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