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婚的認定條件有哪些?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具有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
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民法典》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重婚的法律
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
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地區
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更為適宜;對
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
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重婚罪的認定和判罰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于上述認定條件和法律適用情況而定。另外,對于重婚罪是屬于親告案件,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則,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向司法機關告訴才可以立案受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