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生效后發現新的罪應該怎樣辦理《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已經
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二、犯罪嫌疑人刑事判決生效后發現新的罪行,有兩種情況1,刑事判決生效后,發現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則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
量刑,將漏罪的
量刑與原罪行合并重新計算,然后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并后減。例如:A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服刑半年后發現之前其還參與搶奪行為,犯搶奪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法院應當將A的盜竊罪和搶奪罪合并計算,如法院最終判決A盜竊罪和搶奪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則A的最終刑期是2年9個月,扣除已經服刑的半年,還需要
執行2年3個月的刑期。2,判決生效后,服刑/假釋等期間再次犯罪的。即犯罪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
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
執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計算。例如:B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時候,與獄友發生糾紛將對方打傷,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則B的刑期,首先要把盜竊罪4年先減掉1年,剩余刑期3年,然后再加上故意傷害罪1年,總刑期是4年。相關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對案件進行調查。確定這來案件證據和案件案情后,才能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判決。我國的相關犯罪者可以對自身的案件進行辯護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