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
逮捕證可以
拘留幾天?根據法律規定
逮捕證可以
拘留37天,這是最長的時間方面的限制。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
執行的刑事
拘留,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二、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
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
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
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刑事
拘留期限的法律規定,刑事
拘留一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如果,這時候還不能批準
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在現實生活當中,公安部門等相關規定,110條明確的一些流竄作案,案情比較復雜的是可以再次的來進行一定的申請延長
拘留。所以在對于這種類型的案件,他的
拘留的時間都會非常的長,一般情況下不超過14天,但是特殊的可以達到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