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任何行政機關都有強制
執行
一、是不是任何行政機關都有強制
執行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
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范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
建筑物、 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
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并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
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
建筑等等。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
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二、
執行程序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
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
執行。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
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
執行決定。
強制
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
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
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
執行決定。
5、催告書、行政強制
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
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
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
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
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
執行滿三年未恢復
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
執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
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
遺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
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
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
執行的其他情形。
8、在
執行中或者
執行完畢后,據以
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
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9、實施行政強制
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
執行協議。
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
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
執行。
10、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
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11、對違法的
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在
執行這類強制
執行時,也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在
執行前,應積極的與這類公民或企業進行溝通,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如這類人員或是企業能夠賠償這類損失或是承擔的,相關的行政機關不需要強制
執行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