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以后才能賠償嗎?
交通事故不是做過傷殘鑒定以后才能賠償,如果沒有造成傷殘級別,計算出所有的財產損失之后就能跟對方協商賠償事宜了,需要做傷殘鑒定的,要等到傷殘鑒定報告出來以后有些賠償才能計算出來。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
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
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 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二、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手續
1、申請傷殘鑒定,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
2、辦案機關經審查準予的,由辦案機關向申請人提供鑒定機構名單供申請人選擇;
3、由辦案機關出具委托書,委托經選擇確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由辦案機關與鑒定機構簽訂委托鑒定
合同書,明確鑒定的部位、要求、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間等等。
5、申請人應當接受鑒定機構的身體檢驗,并提供
醫療檔案和相應的資料。
三、
交通事故賠償有期限嗎?
交通事故糾紛屬于民事案件,規定在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時,訴訟時效為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實如果在沒有做傷殘鑒定之前跟肇事者索賠的話,也不是不可以,只不過是讓肇事者先支付一部分的賠償金,等傷殘鑒定報告出來以后,再針對傷殘賠償金這一塊另行協商民事賠償標準,這樣的話等于是分成兩部分來處理
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