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需要擔保嗎?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1、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2、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3、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
保全。二、 本條是關于訴前財產
保全的規定。訴前財產
保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緊迫性,即不立即申請財產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來啟動程序,法院不能依職權采取,因為此時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序;(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這一點與訴訟中財產
保全區別最大。4、訴訟中財產
保全法院對案情把握更大,發生錯誤的
執行可能性小,因此法院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
保全就相對風險大,所以必須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另外,訴前財產
保全是為了將來判決的有效
執行,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
起訴訟,
保全措施才有意義,法律因此規定了一個十五日的
起訴期限,如果申請人在這個期限內不
起訴,法院就解除
保全措施。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1、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2、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3、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四、訴前財產
保全擔保費用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
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
保全人提供財產
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
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2、申請
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
保全數額的擔保;3、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
保全期間,申請
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
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4、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
保全。綜上所述,對于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提供財產
保全擔保數額不能超過
保全財產的30%,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處理,如果擔保不能足額賠償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追加擔保數額,人民法院受理財產
保全,對于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天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