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保全程序原則上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的。當事人提出申請通常是由認為該證據能夠用來支持其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但是倘若雙方都當事人都認為證據有利于其主張的,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提出。
申請的程式是指申請人向法院以何種形式提出證據
保全的申請以及在特定形式下應列明或表明何種具體事項。證據
保全應包括下列內容:
1.對方當事人。
2、應
保全的證據。即申請
保全的為何種證據,如請求勘驗,申請指定鑒定人鑒定,申請詢問證人或者調取證書等情形。
保全證據的客體應于申請時予以確定。例如:“申請人與對造人于某日訂立之買賣契約一件”,“坐落某處平房一棟之毀損情形”,“證人某某之證言”等。不能泛稱“證言”、“契約”。
3、依該證據應證的事實。
4、應
保全證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