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駁回
起訴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于勞動爭議的;8、
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9、重復
起訴的。二、駁回
起訴訴訟費會退么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
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
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三、駁回
起訴后能否再
起訴嗎可以再
起訴。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
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
起訴,符合
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
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在收到當事人的
起訴之后,需要在7日之內做出決定。經過審查若符合
起訴條件,那么通知當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話,則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對裁定不服的,那么還可以提起
上訴。至于駁回
起訴,這是立案后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