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金計算依據是什么?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沒簽勞動
合同無故辭退員工補償嗎沒有簽勞動
合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未簽
合同按規定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辭退員工,除了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其它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金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支付,因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法律的規定形成的一種合作關系,所以雙方的地位存在一定的差異,如果單位辭退員工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