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
管轄權異議多久? 一、二審
管轄權異議多久
民事案件二審能不能向法院提起
管轄權異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因此,二審期間原則上不能提出
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因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而提出異議,則屬例外情況。
二、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
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
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
管轄規則進行審查。
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
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
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行政化模式強調法院在解決
管轄權異議中的權威作用,帶有極強的行政程序的性質,漠視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
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結果影響甚微。 行政化處理模式根源于我國的司法傳統,一方面,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職權;另一方面,在“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下,法院為盡快解決實體爭議,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往往采取簡化模式,不重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化處理模式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容易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
因此,這種對
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模式應予以改進。 參考國外經驗,在當事人主義國家,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3款規定:“對
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對所有當事人都應提供合理機會?!钡?款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并作出決定?!边@種審查
管轄權異議的模式,學者稱之為附帶訴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因當事人提起的
管轄權異議被視為一種與本訴相連的附帶訴訟,由法院運用訴訟程序去審理。
相較于我國的行政化模式,附帶訴訟模式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場合下,對
管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其次,對程序問題運用訴訟程序解決,使程序正義的理念貫穿于整個訴訟當中。因此,建議我國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時也采取附帶訴訟模式,當然,對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也要求簡化和迅速,否則會影響本訴的審理。針對不同案件,設置靈活的審理模式,簡單的
管轄權異議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后作出裁定;對于復雜的、關系到實體問題定性的
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開庭審理,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對于不服
管轄權異議裁定的
上訴案件,因其屬于程序問題,不同于其他
上訴案件,對其裁定的延遲,會帶來對整個案件審理延遲的后果,應規定較短的審理期限。
二審
管轄權異議多久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從中得知,一般情況下二審時沒有權利提起
管轄權異議的,但是如果是針對級別
管轄提起的
管轄權異議的是可以的,因此我們需要清楚
管轄權異議是屬于級別
管轄還是地域
管轄,屬于級別
管轄錯誤的再提起
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