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強制
執行的情形有哪些?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
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3、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
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
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
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
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
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
執行的裁定。二、申請行政強制
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1、強制
執行申請書;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4、申請強制
執行標的情況;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
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去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如果認定
執行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規定,或者強制
執行會對被處罰人權益造成損害的,則不會批準。畢竟強制
執行只是讓被處罰人履行義務,不能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