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合同的種類具體有幾種委托
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
合同。(一)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據受托人的權限范圍,委托
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別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托。關于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作了明確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二)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據受托人的人數,委托
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單獨委托是指受托人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兩人以上的委托。關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三)直接委托和轉委托。根據受托人產生的不同,委托
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托和轉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選任受托人的委托;轉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再選任受托人的委托。二、終止委托
合同有什么后果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
合同的后果。委托
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
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
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
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
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
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因解除
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
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才有可能建立委托
合同。雙方訂立了委托
合同之后,作為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沒有經過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將受托事務轉托給他人代為處理。格外,在委托
合同建立之后,要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產生了不信任,那么可以隨時終止委托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