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雙倍工資賠償金需要支付嗎?企業辭退員工不一定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的,只有出現了以下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時,員工才能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一)不簽勞動
合同。1、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
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
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不簽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雖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因簽訂的并非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依然與法律相悖,因此仍應按《勞動
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再次簽訂勞動
合同的: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情形下,無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均應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義務而拒簽的,應視為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
合同,根據《勞動
合同》第87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三)勞動
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綜上所述,企業將他們認為不符合崗位或者違規違法的員工辭退可能也是的確出于客觀的理由,此時員工就算拿出證據認為單位違法也可能只能得到與自己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補償,至于雙倍工資的賠償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要求企業依法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