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辭退哺乳期員工怎么補償若哺乳期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單反解除勞動
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二,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位可以辭退哺乳期的女職工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辭退員工理論上是不存在的,只要所屬的企業進行此類方式的操作,就是違法行為,自己可以依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充分的分析,確保自己的權益保障不會存在較多的干擾,但是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勇于協商,不能讓自己的利益成為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