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
保全被申請人無法直接送達怎么辦?1、裁定一旦做出,就要送達當事人的,可以登報《法制報》進行公示的方式告知對方。2、被申請人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訴訟文書,法院可以留置送達。3、《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二、法院送達傳票的方式主要有六種:一是直接送達,即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二是留置送達,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三是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四是郵寄送達,是指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五是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僅對軍人、被監禁和被勞動教養的人適用)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最后是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1、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4、因此,只有在緊急情況才能訴前
保全,也就不必通知被
執行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
保全的裁定。5、《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綜上所述,訴前財產
保全被申請人無法直接送達,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如果是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必·通知被
執行人,做出財產
保全裁定,人民法院收到財產
保全申請書,應當在2天時間內做出裁定,被
執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一個月內不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