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類型事由有哪些?解散事由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合伙企業清算人
執行哪些事務?清算人在清算期間
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綜上所述,有些合伙企業經營業績較差資不抵債,或者合伙人決定解散,或合伙期屆滿,都可能會解散,這是合法解散的情況,如果合伙企業違法經營被工商部門處罰的,企業也可能會被注銷解散,企業結算要經過清算程序,清算組可以由合伙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