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時間滿37天還沒不放人怎么辦?能不能放人,要看具體的案情。
拘留最長時間的確是37天,37后如果沒有被批捕,一般情況下都會立即解除羈押的。沒有放人,家屬可以去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二、刑事
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公安機關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
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
拘留的單位負責
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
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
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
執(zhí)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zhí)行。公安機關
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
拘留證,并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
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
拘留人如抗拒
拘留,
執(zhí)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
拘留的機關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綜上所述,嫌疑人被刑事
拘留后,一般會被檢察院批捕,刑事
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如果到期后,還沒有放人應該是被采取
逮捕或者其它措施,當然嫌疑人家屬可以去辦案機關詢問情況,的確存在超期羈押的,家屬有權去上級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