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于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應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18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作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作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單位如果沒有采用以上任何一種方式通知職工,也未向職工送達自動離職處理決定,則單位的處理決定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企業員工除名通知書 ________先生/女士:鑒于您在擔任本公司業務部經理期間,違反公司財務規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根據本公司的《勞動管理辦法》第____條的規定,決定予以除名。 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業務交接手續。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文書要點 企業員工除名通知書是企業對違法違紀員工予以除名而使用的文書。該文書的主送對象是被除名員工。員工被除名的情況,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規定,也可以在企業管理規章中規定。通常,員工被除名的情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員工違反企業管理規章制度,侵害公司的合法權益;二是違反國家法律,被司法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三是員工違反勞動
合同的規定,不遵守勞動紀律,損害公司利益的。特別提示 制作除名通知書的基本要求是應當說明除名的理由、明確工作的交接時間和對公司造成損失如何處理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