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執行可否
執行和解?是可以
執行和解的;《行政強制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實施行政強制
執行,行政 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 人達成
執行協議。
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
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二、行政強制
執行的特征1.行政強制
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
執行主體。2.行政強制
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
執行內容。3.強制
執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
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4.行政強制
執行不允許進行
執行和解。行政強制
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
執行而與被
執行人和解,就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三、行政強制
執行的歸屬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
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
執行的主體。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
執行權限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
執行為例外"。這一行政強制
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
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強制
執行就是屬于行政機關采取的強制手段,從而保障到受害方的利益,在對于在強制
執行之后也是可以
執行和解的,但在和解的同時雙方也要簽訂相關的文件,只要和解之后那么強制
執行就會進行中止,從而履行和解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