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著作財產權的補償,實踐中主要采取如下做法:參考最高報酬標準;參考版稅率;參考侵權人所得利潤;參考侵權人所造成的
著作權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官意志進行確定。
1、以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賠償標準
著作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
合同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
2、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
實踐中,法院計算被侵權的字數,再根據稿酬標準的二至五倍進行賠償。按照有關部門頒布的稿酬標準,一千字最高為100元人民幣,按二到五倍計算,賠償也是非常有限的,最高賠償只有每千字500元。目前在文化界,有的報紙、刊物邀請著名作家做專欄,稿酬已經千字超過千元,有的作家出一部暢銷書,稿酬高達幾百萬元。如果按依稿酬標準進行賠償,顯然不能不足賠償。同時,對侵權行為按稿酬標準進行賠償,實際上是將非法行為合法化,不利于正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依版稅率標準進行賠償
以版稅率與總碼洋單價乘以印刷冊數之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不同情況版稅率一般為6%-15%掌握。
4、依法官意志進行確定
這在實踐中是一種主要的操作方法。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一是執法的不統一性。由于審理案件的人員不同,或受主審人員價值取向等因素的影響,往往相類似的案件,在同一地區作出不同賠償的判決,有時甚至出現嚴重侵權的賠償額低于輕度侵權的賠償額。二是表現為賠償有時達不到當事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使當事人難以服判。
為克服以上弊端,有的法院提出了計算賠償的五項原則,即一看侵權手段的惡劣程度;二看被侵權人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三看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情況;四看被侵權人的社會知名度;五看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這種計算原則如同“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一樣,很難掌握和操作。
關于精神損失: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侵犯人身權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報酬的減少,但此種行為卻嚴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對此種精神利益的賠償,應當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賠償損失,應當包括對
著作權人著作人身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對一起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術作品而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復上海市高級法院的請示函中表示:“賠償損失的范圍和數額,應根據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全部實際損失,以及本案的綜合情況予以確定。”該答復函明確了
著作權侵權賠償包括了精神賠償。
關于精神賠償的數額,最高法院制定了有關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精神賠償一般多在身體上受到傷害時比較容易得到支持,精神賠償的數額現在還很低,司法實踐中一般只有幾萬元。在訴請精神賠償時一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2、對
著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3、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當地的經濟與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與侵權人的情況等因素斟酌確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職業、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商譽狀況、經濟狀況等。這些情況通常與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系。侵權人的情況主要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具體情節、認錯態度、經濟負擔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