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在哺乳期能否辭退?女員工在哺乳期公司是不能辭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
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
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
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
執行。二、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公司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哺乳期內的員工也不是絕對不能被辭退,如果女職工以哺乳期為由,故意懈怠手頭的工作,經常遲到早退不遵守公司勞動紀律的,這樣公司也能直接辭退,并且不會支付任何賠償。所以即便在哺乳期,職工也應該注意自己在勞動關系當中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