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費是多少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申請
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
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費用: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
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向法院申請
保全的同時還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這個數額是由申請
保全的法院規定的。二、財產
保全的裁定
執行(一)
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二)
保全執行包括財產
保全、證據
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
保全為主。(三)
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
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
保全措施,
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匯報。(四)
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
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整齊,舉止文明,并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
執行公務證。(五)
保全執行必須依據
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
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
保全。(六)當事人申請
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
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
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后,立即制做
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
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七)被
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采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采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并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
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
執行。(八)
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后補辦。訴訟
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
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對案外的財產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采取
保全措施。訴訟
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