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
起訴被告不作 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二、行政訴訟哪些情況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
起訴:(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 審判權限范圍的;(二)、
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
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
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
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
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八)、
起訴人重復
起訴的;(九)、已撤回
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
起訴的;(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十一)、
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就行政訴訟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
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做出了對應的規定。其中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
起訴之間是完全不一樣的。主要有兩點,一是駁回
起訴否定的是當事人程序上的請求權,而駁回訴訟請求否定的則是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權。二是,駁回
起訴采用裁定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采用判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