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決先予
執行的條件是什么?(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
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
執行,移送人民法院
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
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二、
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三、
勞動仲裁程序的時間是多久?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訴人的申訴書后,應在填寫《立案審批表》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立案的,將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將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5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期滿不
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律上規定的可以先予
執行的條件也比較嚴格,除了索要工資報酬以及其他經濟賠償金之類的仲裁案件,其他的仲裁案件一般都不可能先予
執行的,最起碼要等到仲裁庭出具仲裁裁決結果之后,而且仲裁裁決結果生效的時間也有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