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同居多年事實婚姻我國沒有
同居多久就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只是有個時間界限,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二、
同居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
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同居關系的雙方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以夫妻名義向對方主張財產分配權、扶養權和繼承權。對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
同居關系的
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
同居關系,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解除。而無配偶雙方的
同居關系,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干涉和反對。解除
同居關系的法律后果,適用相關處理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規定,當事人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共同共有處理,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形,財產處理不得損害合法配偶一方的利益。
同居關系雙方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判斷情侶是否屬于事實婚姻,目前只能是以
同居生活的時間點來看。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時雙方也都符合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那么此時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否則的話只能按照
同居關系對待處理。目前,對于男女間的
同居關系,我國是不予保護的,這點當代的青年男女需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