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官司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醫療過失官司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一、
管轄法院的選擇
要
起訴醫院,首先就要確定到哪個法院
起訴,也就是法院
管轄問題。一般來說,
醫療糾紛訴訟都在區、縣層級的基層法院,除非把訴訟標的刻意提高到上千萬,才可能到中級法院立案,但這樣做得不償失,因為法院非但判不了這么多,當事人還要搭上不菲的訴訟費。
一般來說,
醫療糾紛訴訟多歸
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
管轄,這是法定
管轄,當事人無法選擇,而當地法院與
醫療機構的關系是大部分患方當事人所忌憚的。
但是,歷經多家
醫療機構診治,特別是跨省市的,選擇法院
管轄就需要講究。夸張一點說,有時法院
管轄的選擇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
二、案由的選擇
由于對鑒定的態度以及法律適用的有所不同,
醫療糾紛還存在案由的選擇問題,但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的處理。
在上海,不管選擇什么案由,
醫療糾紛一般都必須由醫學會鑒定,且都適用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選擇
醫療事故也可以選擇
醫療過錯作為案由。
事實上,
醫療糾紛涵義并不明確,案由選擇還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時還能決定案件的勝負。
三、爭取避開
醫療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踐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權威性,提起
醫療訴訟后,患者方一般都反對由醫學會進行
醫療鑒定。
在實行
醫療糾紛雙軌制的地方,繞開醫學會鑒定問題不大,但在規定
醫療糾紛一律進行醫學會鑒定的地方(比如上海),
醫療鑒定似乎避無可避。但深究起來其實還是有空子可鉆,這就是挑病歷的毛病。
因為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果醫院的病歷不真實,醫學會不得進行鑒定。根據舉證規則,
醫療侵權糾紛,醫院負有舉證責任。醫學會不鑒定,意味著被告舉證不能,被告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接到
醫療糾紛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證據
保全工作已經完成,該復印的已經復印,該封存的已經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從病歷上看能否找到讓法官、醫學會接受不能進行鑒定這一觀點的蛛絲馬跡。這樣的工作有一定難度,不是說找到病歷涂改、簽名不一致這樣的證據,法官、醫學會就一定會不鑒定,因為還牽涉到是否 “實質性修改”的問題。筆者就曾遇到經過司法鑒定說病歷做了修改的案子,醫學會照樣鑒定。
作為代理人,律師的工作是要把病歷不真實與爭議焦點相結合,說明病歷不真實很可能影響到鑒定的進行。
如果在
管轄法院、案由和醫學會鑒定方面都無法 “另辟蹊徑”,那就只能圍繞醫學會的
醫療鑒定尋找突破口。
四、仔細閱讀病歷資料
病歷資料毫無疑問是
醫療訴訟中的證據之王,能夠找出病歷資料的不真實處從而阻斷醫方的舉證之路,不戰而屈人之兵當然是上策,但這種機會不是每起
醫療糾紛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沒有這樣的機會怎么辦?只有老老實實地仔細閱讀病歷資料,找出醫方的漏洞,從而有針對性地查找權威醫學文獻資料,準備
醫療鑒定陳述材料。
五、悉心選擇文獻資料
以前有報道說一老農鉆研醫學書籍終于打贏
醫療官司,事實上很多
醫療官司的患方當事人都有查閱醫學資料的經歷。
醫療文獻資料在打
醫療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說每個沒有醫學背景的人都能用醫學研究資料作為證據的。
即便費了九牛二虎之力閱讀了一定量的醫學文獻資料,但是資料上的說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別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這是為什么
醫療官司需要具有醫學背景的律師的原因之一。
六、注重鑒定程序權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醫學會的鑒定,從心理上排斥這一程序。其實,對醫學會鑒定的程序性權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視。
此外,鑒定程序中還有申請鑒定專家回避權、鑒定時陳述權等,均應認真對待。
七、從不利鑒定找漏洞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鑒定結論出來,如果能夠爭取司法鑒定的話當然更好。如果沒有可能重新進行法醫鑒定,也不要完全認為一點希望也沒有,要盡量從不利的鑒定中找出漏洞。
常見的方法是,利用法官與鑒定專家對過失與因果關系的認知不同,從鑒定分析意見中尋找突破口。在醫學會鑒定初期,鑒定分析意見中經常有醫方 “不足”、 “缺陷”等用語,法官就是把這些用語轉換成法律上的過失。這一招被鑒定專家識破后,醫學會鑒定分析意見就很少露出 “狐貍的尾巴”,很少有 “但書”的情形出現。這樣需要從鑒定報告的鑒定分析意見,以及前面的 “診治概要”的字里行間找出鑒定的破綻。
您讀完這篇文章之后,對于如何打
醫療過失官司有了一定的了解。在
醫療事故打官司的過程中,有七點注意事項都在上文中為您整理出來了,但是具體情況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在打官司時最好是委托專業的律師幫助您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