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怎么辦理
離婚?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在這之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是認可的,所以在此之前事實婚姻確實受到法律保護,這是早期我國對沒有改變過來的一部分婚姻進行保護的措施。事實婚姻是否能夠
離婚,取決于法律是否承認其婚姻關系。因此事實婚姻的
離婚問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可以
離婚1994年2月1日之前
同居且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因法律承認并保護其夫妻關系,故夫妻雙方可以憑借之后補辦的結婚證或者相關證明辦理
離婚。2、不可以
離婚,但可以
起訴請求解除
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之后
同居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因為法律不保護此種關系,故而不能
離婚,但如果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可
起訴請求法院解除
同居關系。3、不可以
離婚,也不可以
起訴請求解除
同居關系此種情況是指不具備上述兩種情況所要求的條件的其他情形。這個時候事實婚姻雙方只能就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
起訴訟,而不能
離婚或者解除
同居關系。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果不符合以上構成要件,則被稱之為非法
同居關系,如果只是非法
同居關系,則沒有協議
離婚這一說法,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
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
起訴。夫妻一場都是緣分,緣分到頭了您好聚好散,互相留下一絲尊重和體面,日后為了孩子也好再見面。事實婚姻這種形式是早期我國對于一些舊社會沿流下來的婚姻雙方的一種保護,94年之后就取消了。目前仍有一些夫妻因為年紀、戶口等等問題沒有扯結婚證,對外宣稱是夫妻,這種日后遇到
房產、小孩戶口等都會有麻煩,還是盡早補辦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