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具有影響力人行賄是什么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向其他與該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向離職的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向離職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向其他與離職的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注意:因被勒索給予上述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工作人員論。近親屬,是指與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工作人員)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人。其他與該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法律并沒有界定“關系密切的人”的內涵和外延,具體的適用范圍有待于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與工作人員(離職的工作人員)基于血緣產生的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關系;基于學習、工作產生的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系;基于地緣產生的同鄉關系;基于感情產生的朋友、戀人、情人關系;基于利益產生的客戶、共同投資人、
合同、
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其他關系產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關系人。離職的工作人員:離職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與離職的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都是。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針對于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對一些指定的人群進行行賄,無論是否進行收取,只要是相關單位進行查明金額達到國家規定的行賄金額以上的話,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金額達到國家規定的嚴重情節的話,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