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和案件移送的區別有哪些?1、前提不同,
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
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對象不同,
管轄權轉移的是
管轄權,而移送
管轄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
管轄權轉移從有
管轄權的法院到無
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
管轄則正好相反;4、級別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
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5、作用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
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
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6、發生原因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于審理;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
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
管轄權。二、如何提出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
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
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
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
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
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
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
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
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
管轄提出異議。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法院
管轄是開展案件審理的第一步,案件必須給有
管轄權的法院受理。
管轄權轉移和案件轉移是不一樣的,兩者是適用條件、程序、法律效果和前提條件上有區別,
管轄權轉移是針對
管轄權,而案件轉移是案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