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
專利利潤分成是多少?目前,我國《
專利法》及《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作了明確規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
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
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
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
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
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
專利法實施細則》則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獎勵和報酬制度的約定優先原則、最低保障金額及報酬比例等。被授予
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1)被授予
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
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
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
專利或者外觀設計
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
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2)被授予
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
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
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
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3)被授予
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
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具體的
專利權在利潤之中一般來說需要支付每年不低于營業利潤的0.2%,給予
專利權的作者進行相關的獎勵具體的獎勵金額由當事人和用人單位來具體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要求無奇一次性支付相關的經濟利潤獎勵,并且可以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