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期房時一定要看“五證二書”。五證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買完房以后還要查驗或者驗收“二書”。“二書”是指開發商在竣工驗收合格時通知購房者入住之后提供的兩份法律文件,第一份是住宅質量保證書,第二份是住宅使用說明書。
不可抗力問題《民法通則》第107 條明確規定:“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旦延期交房,開發商多以“不可抗力”為由推卸責任。為防止這方面的損失,購房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對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給予高度重視。由于延期交房是商品房交易中的一個比較突出而又常見問題,為避免自身承擔
違約責任,開發商經常以不可抗力為借口,并將一些對于開發商而言常見的
違約情形作為不可抗力的約定以此作為自身免責的事由。為防止這方面的損失,購房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對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給予高度重視。不能讓開發商為自己規避法律風險而損害了購房人的權益。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即房屋權屬是以
房產證為準的。在期房糾紛中,很多是關于房屋產權證的發放期限的,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齊全的,登房機關應在受理登記后即頒發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造成房屋產權證遲遲辦不來的原因一都是般在于開發商,比如,開發手續不健全、欠繳土地出讓金、程序有誤等,一旦屬于這種情況,購房人要提高警惕。
關于期房再轉讓的問題,購房者、
房產開發商經常遇到一個問題,問期房是否可以再轉讓、是否可以購入、而有些地方性文件不允許期房再轉讓。而有的地方是允許轉讓和備案,同時依法交納有關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而國務院沒有出臺具體規定,從該法看預售房是可以再轉讓的,而實際上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其實是
合同的轉讓,是在出賣方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南京律師熱線]。
最新開盤樓盤的轉讓不需征得
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要通知債務人,而
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則需經
合同另一方同意。就商品房預售
合同而言,購房者的主要權利是取得商品
房產權,主要義務是付清房屋價款。如果購房者已付清全部房屋價款,則該轉讓不需開發商同意,反之,就需要開發商認可。但是由于房子是不動產,涉及登記和備案的問題,而再轉讓又沒有具體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有些買賣雙方當期房價格波動而
違約時片面理解該條,所以往往造成糾紛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