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拘留37天批捕了還可以
取保候審嗎?
批捕后還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
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
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
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
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
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則》的規(guī)定,
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刑拘37天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捕通知書是很正常的,絕大多數的辯護律師,不會在人民檢察院已經批捕之后還犯罪嫌疑人爭取
取保候審。因為職業(yè)辯護律師非常清楚,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跟批準
逮捕的適用條件根本就是相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