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轄合同糾紛屬于簡易程序嗎?不屬于,但可以適用;如果該案件是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則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二、
管轄異議提出的條件1、當事人有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
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
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
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無單獨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2、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
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
起訴,被告因未收到
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
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
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3、形式訴訟
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
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
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綜合上面所說的 ,對于案件是否可以適用于簡易的程序,那么就要看案件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對于案件所存在的證據是否清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只要可以適用,那么一般就可以走簡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