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
保全死亡債務人
遺產程序”,如果債務人發生意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的
遺產保全。即使債務人去世,未償還的債務仍舊能夠通過合法的手段要回來。那么具體規定是怎樣的?下面我們將為您詳盡介紹。
一、選擇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
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
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
二、申請財產
保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
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123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
四、申請破產還債
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
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申請法院
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
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
執行人的存款。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六、辦理公證債權文書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在一般的經濟活動中,
合同雙方一般都以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這種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為此,債權人在協商還債的過程中,應先爭取辦理文書公證,并在公征的文書中明確所欠債務金額、償還債務時限,抵押擔保的財物或擔保人、計息辦法等事項。這樣,債務償還期限到后,對方當事人如不履行義務,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七、責任連帶
企業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迫究刑事責任后,并不影響原單位的債務關系;所欠債務的單位若被上級撤銷,上級負有連帶責任,其所欠債務應由宣布撤銷的上級單位負責償還。
上述內容就是債權人
保全死亡債務人
遺產程序的具體規定,即使債務人死亡,債權人仍舊可以合理合法的追回自己的錢財。意外總是時有發生,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時手足無措,債權人應該做好相應的準備,搜集債務人存款、收入等證明,為自己將來維權提供可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