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懷孕女職工崗位的情形是什么(1)必須調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職工懷孕前從事的工作屬于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懷孕后必須調離原工作崗位改為從事不屬于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2)可以調整的情形,即雖然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于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但如果懷孕女職工本人感到不能適應孕前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
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二、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原則上來說,女職工懷孕之后,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
合同,但如果懷孕女職工有《勞動
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之一,即使還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并且不需要支付懷孕女職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除此之外,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禁忌范圍內的勞動工作。